在昆明机场净空保护区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与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签订安全保障协议。
第六条 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6天向昆明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并填报《昆明市施放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昆明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3天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批准施放的,给予施放气球批准文件。涉及户外广告的持施放气球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施放系留气球,用户要求时间紧迫的,应当在拟施放24小时前向昆明市气象局、城市管理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气球施放单位填报《昆明市施放系留气球作业申报表》或《昆明市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报表》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施放单位名称、详细地址和《施放气球资质证》编号;
(二)施放现场工作人员姓名、《施放气球资格证》编号、联系方式和用户名称及其联系方式;
(三)具体的施放地点、施放起止时间;
(四)气球的规格、类型、数量、用途;
(五)使用气体的种类、数量、气瓶规格及生产厂家。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还应当填报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施放系留气球:
(一)施放气球单位持有《施放气球资质证》;
(二)有与施放气球规模相适应的、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作业人员;
(三)施放气球的地面及空间符合场地安全要求;具备适宜的气象条件;施放气球的地点在飞行管制部门划定的禁放区域外;施放气球的球体或附属物设置有识别标志(现场勘测);
(四)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五)与昆明市气象局或县(市)区气象局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
(六)符合其它有关管理规定。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一)不妨碍气象探测业务;
(二)符合第八条(一)、(二)、(三)、(五)、(六)项的规定。
第十条 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气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