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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施放气球审批实施办法

昆明市施放气球审批实施办法
(2004年2月24日 昆政办通[2004]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规范施放气球审批工作,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气象探测活动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气象局《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本实施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实施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昆明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气象局负责当地施放气球审批。
  根据《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涉及户外广告的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消防、航空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施放气球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施放气球活动必须报经昆明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报经昆明市气象局批准后,还必须再报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放。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球施放活动,由昆明市气象局会同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批准施放范围。
  第五条 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7天向昆明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提出申请,填报《昆明市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作业申报表》。昆明市气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拟施放4天前持气象局批准文件向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提出施放申请,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在拟施放1天前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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