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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二)审核。政务督办报告要实事求是,文字简洁。督办部门对承办单位上报的督办报告,必须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发现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当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责成其补报结果或重新办理。
  (三)报告。根据一事一报的原则,督办部门应及时综合承办单位反馈的情况,写出督办报告。一般决策督办采用《政务督办》简报;专项督办采用《督办简报》。督办报告一般只报送政府领导,也可视情况抄送承办部门;对典型事例或工作经验,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扩大通报或发送范围。
  第十三条 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决策督办的相关文件和专项督办的批示原件、办结报告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督办工作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和立卷,年终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存档。
  第十四条 政务督办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对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政务督办事项,要严守秘密;不宜扩大影响的督办事项,应当在指定人员和指定范围内进行。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的政务督办事项,采用不同的方式,对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办单位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事项应进行登记,定期进行清点和自查。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对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情况,年末应当进行一次综合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政务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每年对在政务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部门和责任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有关人员及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政务督办工作,定期听取督办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督办工作。对重要的政务督办事项,主要领导要知晓办理情况,指导办理工作,必要时主要领导要亲自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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