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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二)拟办。决策督办事项要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把各项工作任务细化、量化、时限化,准确确定主办(协办)单位,提出督办工作的具体形式,形成督办方案。专项督办事项在认真阅读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应当于当日根据转办和送阅的需要,将领导批示及相关材料复印相应份数。复印件应确保领导批示完整、清晰。对于篇幅较长、原件又易于查找的相关材料,可以只复印领导批示。
  (三)送审。决策督办方案应当及时报送分管领导审定。其中,重大决策分解立项意见还应当事先征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四)发出。决策督办方案和拟办意见一经批准,应及时发送承(协)办单位。决策督办事项以政府文件或《督办通知》等形式发出;专项督办事项以《政府领导批示件督(转)办通知》发出。如属紧急督办事项,可按保密规定用电话、传真等先将立项内容和要求通知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随后再发出书面督办通知。
  第十一条 办理。承办单位收到督办事项通知后,应根据督办通知要求,及时办理。发出督办通知的部门应按照立项要求,适时进行跟踪督办,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一)时限。决策督办事项应按照立项督办文件或督办通知中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落实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专项督办事项根据批示涉及事项的难易、急缓程度确定,一般要求7个工作日反馈办理结果;重要督办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报结;特别重大或紧急事项则应随时报告办理情况。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的事项,经事先征得交办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二)催办。承办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反馈情况,又不说明原因的,由交办单位采取电话、书面通知、直接到承办单位调查等方式进行催办,承办单位必须按要求回复或说明原因。
  (三)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政务督办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单位难于协调和办理落实的,由政府办(室)负责出面协调,必要时应当由分管领导协调。对于重大或紧急督办事项,督办部门应直接到承办单位或工作现场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反馈报结。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要及时向政府作出报告。
  (一)反馈。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应采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报。政府重大决策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以专题报告、综合报告等方式上报反馈;专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按规定时限,及时报告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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