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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昆明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规则
(2004年1月13日 昆政发[2004]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务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得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督办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务督办工作是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实施领导的重要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做好政务督办工作,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强化政务督办工作权威,改进工作方法,做好督办工作。
  第三条 政务督办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 市政府督办室是承担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督促办理和协调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督办工作,与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室(处)组成全市政务督办工作网络,通过督办工作网络促进全市政府系统政务督办工作的有效运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室(处)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务督办工作的职能部门,其在政务督办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围绕党和政府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政务督办工作。
  (二)负责上级、本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落实。
  (三)为政府领导同志进行政务督促检查搞好服务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做好政务督办工作,促进政府各项决策和工作任务的实施,是办公室(处)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办公室(处)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具体负责政务督办工作。
  第七条 政务督办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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