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质证》原件;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企业上一年度施放气球工作总结,包括:经营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等。
第十二条 昆明市气象局在审查核实了有关资料后,对单位资质年检做出结论,记录在《资质证》的“年检记录”栏内。
资质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二种:
(一)单位在上一年度未发生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二)单位在上一年度发生过施放气球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逾期不申报或不参加资质年检的单位,其《资质证》自行失效。资质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第十四条 昆明市气象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气象局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利用气球开展宣传、庆典、广告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无《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
第十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按照《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
十条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资格证》:
(一)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培训学习的;
(二)涂改或者转借《资格证》的;
(三)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十六条 对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昆明市气象局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注销其《资质证》:
(一)转借或者涂改《资质证》的;
(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资质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昆明市气象局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或者《资格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