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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由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定期培训。培训内容为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规范,气球灌充施放操作技能与实践,易燃易爆气体使用、储存、运输安全知识,气象知识,消防知识等。培训内容及考试由消防部门参与监督。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危险气体的运输、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4名以上取得《资格证》的作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
  (五)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第九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申请施放气球资质,应当向昆明市气象局或各县(市)区气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工作场所和库房的布局平面图资料;
  (四)从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灌充施放气球的器材、设备清单;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施放气球质量保证手册。
  第十条 县(市)区气象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调查核实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初审基本具备条件的,将收到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昆明市气象局;不具备条件的不予报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昆明市气象局组成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单位的组织、人员构成、工作场所、器材和设备、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等是否符合条件。审核合格的,于审核认定之日起10日内复审;复审合格的,颁发《资质证》;复审不合格的,由原审核单位于5日内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昆明市气象局对审核认定并复审通过取得《资质证》的单位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昆明市气象局进行年度审验。年检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4月30日。
  受检单位应向昆明市气象局提交以下资质年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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