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2月23日 昆政办通[2004]2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放气球活动,加强对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气象局《云南省施放气球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施放气球审批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本实施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第三条 申请《资格证》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健康状况符合国家有关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规定;
(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三)经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消防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并且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 施放气球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取得《资格证》:
(一)由所在单位向昆明市气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作业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健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经审查合格后填报《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
(三)参加昆明市气象局组织的气球灌充施放技术培训,并经考核成绩合格;
(四)经昆明市气象局批准后,颁发《资格证》。
第五条 昆明市气象局或各县(市)区气象局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当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受理并指导申请人填写《施放气球从业人员资格证申请表》。由县(市)区受理的,应当及时报送昆明市气象局审查考核。
第六条 昆明市气象局对直接受理的或县(市)区气象局报送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培训、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