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起草或者修改单行条例草案;
(二)调研和协调单行条例草案起草修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对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四)向法制委员会提出单行条例草案。
单行条例草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及其说明。
第十二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单行条例草案及有关资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单行条例草案进行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单行条例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单行条例草案的说明,并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认为可以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即作出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单行条例案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公民可以到会旁听,具体旁听办法由主任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单行条例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单行条例草案用哈萨克文、汉文、维吾尔文在《伊犁日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单行条例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单行条例案终止审议。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州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单行条例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州分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协调、拟订草案,报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