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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3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0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委会
                         2004年7月1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规定

(2004年3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和促进自治州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单行条例应当遵循宪法、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和社会进步。
  单行条例依照本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可以就下列事项做出规定:
  (一)促进经济繁荣、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事项;
  (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方面的事项;
  (三)为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需要做出规定的事项;
  (四)加强教育、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民族素质方面的事项;
  (五)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事项;
  (六)有关法律、法规授权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制定单行条例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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