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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市情况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尽快成立清理机构,确定联络人员,以便于开展工作。
  二、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清理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我省要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重点清理两类项目:
  1.钢铁、电解铝、水泥以及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
  2.2004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
  农林水利(含农村“六小”工程)、生态建设、教育(不含大学城)、卫生、科学(不含科技园区)项目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
  (二)清理的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2.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3.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4.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5.是否符合项目审批等各项建设程序;
  6.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的有关规定;
  7.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的要求;
  8.是否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禁止违规建设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6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二、三批)》(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16号、32号)规定范围内的项目;
  9.是否符合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工作要求及进度
  (一)工作要求
  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严格执行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积极迅速、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按项目隶属关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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