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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省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二十日

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精神,做好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为保证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许卫国任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委、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审计厅、环保局、统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仲跻权同志担任。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对各市项目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各市上报的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复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对省属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将省政府的处理意见通知各市,做好清理后的有关工作。
  各成员单位对照清理标准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清理。项目审批部门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项目审批程序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复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部门分别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复核;银监局从信贷政策和固定资产贷款方面进行复核,并负责落实对城市建设打捆项目贷款的检查;监察、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对清理工作进行督查;统计局负责提供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信息方面的数据和资料。
  全部清理情况及处理建议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经领导小组审查,报省政府审定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基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对省属基建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技改项目的清理由省经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清理情况进行审核,对省属技改项目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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