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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试点县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要向农民群众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针和政策,宣传合作医疗对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增加健康的投资意识。通过宣传,使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要加强培训工作,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让广大基层干部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内容和做法,让农民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自觉自愿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三)加强领导和指导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计划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纳入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争取国家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要指导基层财政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农业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和乡(镇)农经部门协助开展农民筹资工作;民政部门要指导基层政府和基层民政部门解决好贫困户和优抚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缴费问题;税务部门要指导基层农税征缴部门做好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工作;审计部门要指导基层审计部门做好合作医疗基金的审计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合作医疗的政策协调与日常管理工作。
  (四)关于几项具体工作
  1.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各试点县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关配套政策。
  2.组织实施。各试点县应在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于2004年7月1日启动运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监督检查。2004年8月,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试点县的工作进行督导,随时掌握各地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4.总结经验,逐步完善。2004年12月,各试点县要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组织召开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推动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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