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社保专户管理。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代理银行,所有资金全部进入代理银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
  2.运行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首次应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农民自愿承诺的基础上组织收缴,日后由乡(镇)农税征缴部门在年终缴税时代收。市、县两级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及时划拨到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省级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试点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市、县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由省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划拨到市财政社保补助专户,由市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划拨到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再由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转拨到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社保专户。
  (四)补助范围、标准和方式
  1.补助范围。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各市、县可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意愿和筹资情况,选择合适的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可实行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既要考虑具有抗疾病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受益面。
  2.补助比例和额度。各市、县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补助比例。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超过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能力,也不能因补助比例太低而未使农民充分受益,出现合作医疗基金过多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可定为300至500元,补助的封顶线可暂定为1万元。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费用支付比例可确定在20%至60%的范围内,并采取分段比例的办法,费用越多,支付的比例越高。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县确定。
  3.补助方式。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就医费用,可采取直接减免的方式由医疗机构给予垫付,经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定期予以补偿;亦可先由农民个人支付,治疗结束后按规定报销的方式给付。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先由农民支付,再按规定报销的方式进行给付。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努力简化手续、方便农民,收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的报销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及时兑现,不得拖欠。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构。县级政府要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