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要保证这项制度持续运行,又要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大病统筹,保障适度。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县为单位举办,基金重点用于抵御大病风险。
  4.不断完善,稳步发展。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稳步发展,逐步完善。要探索保障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利益的机制。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一)组织管理
  1.领导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试点县所在市,要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参加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试点县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为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
  2.办事机构。试点县所在市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调查研究、督办检查、信息收集、经验交流等日常工作。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所需人员由县政府调剂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二)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最低筹资标准年人均不低于30元。
  1.个人缴费。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农村五保户、特困户要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助。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政府确定。
  2.集体扶持。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具体资助标准由县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举债、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政府补助。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不低于人均20元。
  (三)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1.管理方式。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