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委制定的《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有关市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现形式,总结经验,指导全省工作,省政府决定今年在桓仁、阜新和大洼3个县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本溪、阜新、盘锦市政府和试点县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不断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沈阳、大连两市可从当地实际出发,适时启动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其他各市要积极做好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的目标是:在试点县(含县级市,下同)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减轻农民因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逐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研究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服务消费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为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成熟的经验。
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应予以扶持;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