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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土地所有权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1.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进行。
  2.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有利于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3.凡无确凿证据证明是国有土地的,在合法的契约中明确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确权为集体所有。
  4.集体土地所有权原则上确权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按照土地权属关系进行登记。对于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以村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可以确权给村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5.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对集体土地的使用和经营不得改变土地权属关系。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依据
  按照《宪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的规定,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1.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与分立、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非农业建设占用及自然灾害等原因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的,按变动后的状况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2.土地详查、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中经双方政府认定的“飞地”、“插花地”,土地所有权已经明确的可以不变。
  3.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后的村、组土地原始台帐。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程序
  1.现状调查。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调查。
  2.权属调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指界人由该农民集体依法推荐产生。指界后,再开展界线调查,调查成果须由指界人签字,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3.编制地籍图,量算面积。农村地籍图可以有影像图和线划图两种形式。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的图斑界线和地类界线,经复核没有发生变化的,其地类图斑面积可以直接利用,不需重新量算。
  4.公告。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
  5.缮制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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