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普通病诊疗及经营服务职能分开。将乡镇畜牧兽医站现有的动物防疫、检疫职能与动物普通病诊疗及经营服务职能分开,把动物普通病诊疗及兽药、饲料经营等推向市场,为农民提供技术和物资服务。
二、关于机构设置
(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
1.示范区内的大连、鞍山、本溪、丹东、营口、辽阳6个市政府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与市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内设动物防疫管理、动物防疫监督、兽药饲料和种畜禽监督管理等3—5个业务科(处)。
2.示范区内6个市所辖县(市、区)设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辖乡(镇)较少的县(市、区)设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均为同级政府工作机构,机构规格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内设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兽药饲料、种畜禽监督管理等2—3个机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办公室不设内部机构。
3.示范区内6个市所辖的城区(无乡镇或只辖1—2个乡镇的)不单设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其职能由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行使。
4.示范区内的乡(镇)设立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每2—3个乡(镇)设立1个区域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所。
示范区内的原乡镇畜牧兽医站自行撤销,或根据需要改制为民营服务机构,开展畜牧兽医技术服务和经营活动。其从业行为接受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和乡镇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指导。县(市、区)政府不为其核定编制和拨付经费。
(二)动物卫生检验机构的设置。
大连、鞍山、本溪、丹东、营口、辽阳6个市及所辖的县(市、区)可以设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不单设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县(市、区),其职能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行使。
三、关于职责确定
(一)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动物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预防、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动物疫病的监控;负责动物防疫监督,组织对动物疫情的扑灭;组织实施兽医人员执业标准、动物疫病诊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依法管理从业兽医人员和动物诊疗机构;负责饲料、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无公害畜产品产地、产品的认证;负责种畜禽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上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参与拟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规划、措施、应急预案,并提供科学依据;承担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仲裁;承担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承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承担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动物疫情的预警、预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