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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无规定
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4]2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五月一日

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

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畜牧业有了长足发展,主要矛盾已由畜产品供给不足转向畜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特别是以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兽药残留为主的动物卫生问题日显突出,成为影响畜产品出口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履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并实现动物疫情透明化的新挑战,国家在6个省启动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工程,我省的辽东半岛(大连、鞍山、本溪、丹东、营口、辽阳6市及所属地区)被列为示范区之一。为切实加强我省动物卫生工作,保证辽东半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推进我省动物卫生管理体制与国际接轨,根据省政府和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对示范区区域内现行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基本思路
  根据示范区建设和改革的总体要求,强化政府对动物卫生工作的管理力度,保证动物食品的卫生安全,保障畜禽产品出口的信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际市场要求的动物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和畜牧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适当分开。将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应机构承担的动物卫生的管理、监督、执法等行政职能重新整合,组建市、县(市、区)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管机构,将畜牧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交农业部门承担。示范区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本地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职能与畜牧生产的行业管理职能具体分开的时机。
  (二)执法监督和技术检验职能分开。将现有事业单位承担的执法监督职能并入新组建的动物卫生监管机构,重新集中组建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检验、实验等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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