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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十七)加强农田保护,保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采取多种投入方式,加大农田基本建设力度,改善农田配套设施,可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从事粮食作物种植。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把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的,可抵顶补充耕地指标,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
  五、实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惠政策
  (十八)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资金、矿产资源项目保护资金优先向辽西北地区倾斜。对辽西北地区申报的具有地质矿产勘查价值、有市场需求的矿产开发项目、矿产资源保护项目,优先安排资金。充分利用国家地质勘查资金,支持矿山企业勘查新的接续资源,延长矿山企业生产服务年限。
  (十九)支持辽西北地区搞好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允许依法出让属于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其价款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补充当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等专项费用。允许通过市场运作方式,出让矿产资源规划限定的禁采区、限采区以外的零星矿产资源的探、采权。
  (二十)减免有关矿产资源使用费。辽西北地区申报的采矿权人,经审查符合减免条件的,可减免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探矿权人投资勘查获得具有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可依法优先获得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六、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放宽利用外资条件
  (二十一)外商投资辽西北地区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环保等基础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矿产、旅游等资源开发,建立技术研发中心,均享受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二)放宽对外商投资辽西北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的股比限制。对外商投资辽西北地区商业项目,经营年限可放宽至40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3000万美元。在华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向辽西北地区投资,外资比例不低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二十三)放宽国内银行提供固定资产投资人民币贷款的比例。对外商投资辽西北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一般放宽到中方出资比例的120%,外商独资项目扩大到外方注册资本的100%,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
  七、大力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二十四)放宽辽西北地区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标准。注册资金由300万元调至5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资金由200万元调至100万元。私营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比照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条件、标准和办法办理。赋予辽西北地区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发展优势产品出口,适当放宽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进出门商品配额、许可证管理、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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