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增加辽西北地区不良贷款核销额度。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处置辽西北地区不良贷款;积极引导股份制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在辽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提高金融服务质量。
三、实行工商行政管理和税收优惠政策
(九)放宽企业注册资本(金)出资期限,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且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一年内保证注册资本额实际到位50%以上、其余差额在3年内全部到位的,可先期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十)铁路、公路、管道、通讯网络等移动工程,凡省内跨辽西北地区各市施工的,2010年前,施工企业移动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在辽西北地区按属地缴纳。
(十一)辽西北地区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免征耕地占用税,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公路,由省级征管机关审核批准予以减征或免征耕地占用税。用于农业生产的种植、养殖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因实施城市转型规划、安排国家建设项目需要搬迁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十二)省内其他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辽西北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十三)科学调整用地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框架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允许辽西北地区跨年度、跨县域调整土地利用指标。
(十四)按照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由辽西北五市政府自行制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限价标准;实行多种供地方式,对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采取土地租赁、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拉动作用的新建工业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付款,但最长不能超过5年,具体缴款计划由同级财政审定。
(十五)增加对辽西北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调剂省内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重点向辽西北地区倾斜。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加快采煤沉陷区的综合治理和土地复垦。增加省专项资金投入,解决矿区的生产条件、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问题。
(十六)加大对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支持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超坡耕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开发未确定权属的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依法批准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土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