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193号 2004年5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共同制定的《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牧业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
为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牧民素质、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农牧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化农牧业,解决“三农”问题,尽快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区共有农村牧区人口137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57.7%,农村牧区劳动力723万,占农村牧区总人口的52.8%,农村富余劳动力约240万,且每年新增10至20万富余劳动力。2003年全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100多万,占农村牧区劳动力的13.8%,全区农牧民劳务收入仅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34%。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牧区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难以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因此,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就在于加强农牧民工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自愿培训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努力提高农牧民素质,拓展农牧民的就业渠道。
(二)培训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