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等部门
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4]193号 2004年5月2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共同制定的《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做好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农牧业厅、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


  为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牧民素质、增加农牧民收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03]7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农牧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牧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建设现代化农牧业,解决“三农”问题,尽快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区共有农村牧区人口137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57.7%,农村牧区劳动力723万,占农村牧区总人口的52.8%,农村富余劳动力约240万,且每年新增10至20万富余劳动力。2003年全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100多万,占农村牧区劳动力的13.8%,全区农牧民劳务收入仅占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34%。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牧区劳动力素质不高,缺乏劳动技能,难以实现在城镇稳定就业。因此,加快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关键就在于加强农牧民工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开展农牧民工培训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统筹规划,分工协作,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自愿培训的原则,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面向工业化、面向现代化、面向城镇化的方向,以转移就业前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努力提高农牧民素质,拓展农牧民的就业渠道。
  (二)培训目标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