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记录,主管人员应当实施抽查监督,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功能是否完好;
(三)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和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门卫、消防值班、巡查制度的落实和有关记录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签字。
第二十九条 火灾多发季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仓库的消防安全教育和专项检查。大风季节应当严密关注当地气象预报,风力达七级(含七级)以上时,应当在大型露天可燃货物堆场和临时货场周边一定范围内发布实施禁火令,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巡查。
第三十条 风力达七级(含七级)以上时,火车站台等场所临时堆放的可燃货物不应过夜,特殊情况下必须过夜时,应当使用阻燃篷布封盖,货主单位和车站应当协商组织专门人员实施不间断巡查或现场监护。
第三十一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二条 仓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当场予以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未消除前,仓库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应当停止危险部位的使用和作业。
第六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五条 仓库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性能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并出具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