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仓库内的电气装置、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必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甲、乙、丙类物品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仓库的电气装置、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必须由有资质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丙仓库库区时应当配有干粉灭火器,易产生火花部位要加装防护装置,排气管应当配戴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标准的防火罩。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严禁机动车在库区内维修、加油,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拖出场外修理。
大风天气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装卸、检修等作业。
第二十五条 露天堆放的棉花、可燃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阻燃篷布封盖。
第二十六条 露天堆场、货场周围1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类仓库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路线和频次,丁、戊类物品仓库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装卸等操作有无违章行为;
(二)储存的甲、乙、丙类物品有无跑、冒、滴、漏和包装损坏现象;
(三)有无装卸等操作遗留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油浸纤维物品和其他自燃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是否畅通。
仓库根据需要确定防火巡查频次,但夜间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风力达七级(含七级)以上时,甲、乙、丙类仓库应当增加人员,增加巡查频次,大型露天可燃货物堆场和临时货场必须增加人员,实施现场监护,重点防范飞火。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时,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