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库,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仓库,当事人在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各方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仓库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方可施工;仓库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仓库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各类设施设备操作规程。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十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一条 仓库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
  (四)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
  (五)仓库保管员和甲乙类物品仓库装卸、搬运人员;
  (六)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第(三)、(四)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 消防安全布局

  第十三条 棉花、纺织原料、造纸行业原料堆场、木材等可燃物品仓库和相关专业仓库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棉花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物品,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行业有关规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