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季节,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大风天的供电安全。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大风天气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特点,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禁火令”应对禁火的期限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大风天气来临前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大风天气易发生和诱发火灾发生的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在大风季节应根据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防火措施,加强宣传、巡查、检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供销社、棉麻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广泛宣传大风天期间的防火和灭火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对大风天火灾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群众防范和扑救火灾的技能;
(三)确定大风天的重点防火部位,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证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到位;
(五)组织防火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针对大风天特点制定灭火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三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等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大风天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下列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