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天气时,应尽量避免或减少装卸、检修等作业。
第二十五条 露天堆放的棉花、可燃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阻燃篷布封盖。
第二十六条 露天堆场、货场周围10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章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类仓库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路线和频次,丁、戊类物品仓库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装卸等操作有无违章行为;
(二)储存的甲、乙、丙类物品有无跑、冒、滴、漏和包装损坏现象;
(三)有无装卸等操作遗留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油浸纤维物品和其他自燃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六)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是否畅通。
仓库根据需要确定防火巡查频次,但夜间巡查应当至少每2小时一次;风力达七级(含七级)以上时,甲、乙、丙类仓库应当增加人员,增加巡查频次,大型露天可燃货物堆场和临时货场必须增加人员,实施现场监护,重点防范飞火。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时,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记录,主管人员应当实施抽查监督,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仓库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消防设施、器材功能是否完好;
(三)岗位职责的落实情况和职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四)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门卫、消防值班、巡查制度的落实和有关记录情况;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签字。
第二十九条 火灾多发季节,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对仓库的消防安全教育和专项检查。大风季节应当严密关注当地气象预报,风力达七级(含七级)以上时,应当在大型露天可燃货物堆场和临时货场周边一定范围内发布实施禁火令,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巡查。
第三十条 风力达七级(含七级)以上时,火车站台等场所临时堆放的可燃货物不应过夜,特殊情况下必须过夜时,应当使用阻燃篷布封盖,货主单位和车站应当协商组织专门人员实施不间断巡查或现场监护。
第三十一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三十二条 仓库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当场予以消除。不能当场消除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或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和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落实整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