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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仓库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露天堆场、货场。
  炸药、火工品、军工物资的仓库和各类石油库、城市燃气站、储存站、储配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仓库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仓库的上级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仓库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路、民航、油田、林业部门按照各自消防监督管辖范围对辖区仓库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移交、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个人的仓库,接受地方治安管理的,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仓库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仓库应当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根据需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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