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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本规定所指大风系指瞬间风速超过17米/秒(七级风以上,含七级)。
  第三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大风天气的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风天火灾预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监督、指导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七条 供销社、棉麻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督促、指导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落实大风天气的火灾预防措施。
  第八条 大风天气易发生和诱发火灾发生的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大风天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第九条 气象部门应做好气象预报工作,大风来临前应事先告知政府和有关单位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大风季节,新闻、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供电部门应加强对供电设施、线路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大风天的供电安全。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十条 大风天气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特点,根据需要发布“禁火令”。“禁火令”应对禁火的期限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大风天气来临前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公安、消防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消防部门应定期对大风天气易发生和诱发火灾发生的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预防措施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各项防范措施。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在大风季节应根据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防火措施,加强宣传、巡查、检查,确保“禁火令”等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
  供销社、棉麻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对仓库、堆场、货场等场所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
  新闻、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广泛宣传大风天期间的防火和灭火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大风天气重点保护单位和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针对大风天预防火灾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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