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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社区消防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的通知

  (一)结合查水、电、气表等工作对居民家庭进行防火提示;
  (二)将社区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车道、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纳入治安巡查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巡查)应认真填写记录,内容包括检查(巡查)的时间、内容、部位、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较大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责任区民警查处。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一)组织好本辖区每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活动;
  (二)设立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在居民楼道设置消防警示牌等,营造社区消防安全氛围。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二)消防宣传教育及消防会议档案;
  (三)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四)年度考评档案;
  (五)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下列消防业务档案:
  (一)消防设施建设及消防器材配备档案;
  (二)防火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改档案;
  (三)火灾统计档案;
  (四)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五)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六条 对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农村、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和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等场所应重点加强大风天气的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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