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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工作关系和户籍不在内蒙古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内蒙古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申报参加我区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二)从实际出发,改善职称评审条件和办法。各盟市开展在盟市范围内有效的旗县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其评审专业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实际情况有选择确定,其评审条件参照国家及自治区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其评审结果聘用情况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根据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修订相应的评审条件。评价标准由重学历、资历向重品德、知识、业绩、成果、水平转变。在申报评价中,一方面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条件,另一方面对主持完成重大项目、获得科研成果、得到社会或学术界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某些既定条件的限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从基层的实际出发,对在旗县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外语、计算机等条件限制,发挥职称评审在人才配置方面的导向作用。
  (三)面向农村牧区,开展职称评审。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内人发[2001]58号)精神,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农牧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加快农牧民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四)改革评价方式。打破评审委员会按行业、部门组建的单一模式,逐步实行社会化评审,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委托社会有关机构承担评委会工作,评委会根据专业特点进行分类评价,实行由专家组成的学科评审组逐级审核评审。制定有针对性的科学评价办法,采用考评结合、考核认定、直接聘任等多种评价手段。加强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研究,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客观、公正、公平、合理。
  (五)改进和完善对评审委员会的管理。按照科学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要求,建立评审委员专家库,聘请知名专家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加强监督机制,规范各系列、各级别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办法;实行公示制,各单位和地区在上报评审材料前要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时处理。严格执行评审结果备案制度,实现对评审的有效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加强职称考试工作制度建设。不断拓展考试领域,积极推行扩大职业资格制度,逐步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制度。维护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完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和考试违纪处理办法,严肃考风考纪,落实考试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强化对考试各个环节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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