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依法保障农牧民的各项合法权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草牧场使用权流转办法,将市场机制引入土地草牧场承包制,探索以土地草牧场依法入股、转让、出租或合伙经营等方式参与收益,促进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鼓励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农业“四荒”经营。
进一步加大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围绕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和绿色产品创办各类专业协会、合作社以及为龙头企业和农牧民服务的各类中介组织,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制定扶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明确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归口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机关,落实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对能够带动农牧民增收,与农牧民建立起合理利益联结机制的龙头企业,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合法经营的农村牧区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运用税收、贴息、补助等各种经济杠杆,鼓励和引导各种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牧区和农牧业。
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全部农业特产税。抓紧制定减免农业税的配套措施,2004年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一步降低税率或免征农业税,5年内取消农业税。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途径;精简乡镇机构和财政供养人员,积极稳妥地调整乡镇建制。建立健全与税费改革配套的农牧民负担监控约束机制,巩固和发展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成果。
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粮食购销,形成竞争性市场。尽快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包括国有农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快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组织形式创新为重点的企业改革,切实解决“三老”(老粮、老帐、老人)问题。通过技改贷款贴息、投资参股、税收政策等措施,支持粮食主产区建立和改造一批大型农产品加工、种子营销和农业科技型企业。
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建立和完善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清理和回收不合理占地。要建立征地价格听证会制度,完善征用办法、补偿标准和补偿机制,探索在征地中将货币补偿方式转变为综合安置方式,采取养老保险、就业培训等措施,建立健全失地农牧民就业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经营性用地要按市场规则运作,推行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机制。加快小城镇发展,完善小城镇管理体制,增强经营城镇理念,采取股份合作、资产收益抵押等多种投融资方式,鼓励企业、个人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引导产业、人口向小城镇集聚。国家和自治区综合改革试点镇,要在完善镇级财政管理体制、建立镇级金库、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率先取得实质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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