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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
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2004]189号 2004年6月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5月)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各级政府要以《决定》精神作为深化各项改革工作的行动指南,着眼于加快发展的要求,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放到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兼顾,协调各方面改革,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
  要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改革措施,推动我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牧业产业化进程;要把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和总体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把握好改革的方向和力度;要把实行统筹兼顾和重点突破有机结合起来,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重点在国有企业、农村牧区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要把推进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在抓住机遇不失时机地推进关键领域改革的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和广大群众的承受能力;要把政府合理引导和充分发挥群众首创精神有机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既要积极推动和指导改革,又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鼓励各方面大胆进行改革探索;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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