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快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多渠道有组织地进行劳务输出。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要跟踪问效,及时掌握输出人员的各种情况,协助其解决好在外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切实搞好跟踪服务。
三、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平竞争,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的原则,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牧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打破城乡就业壁垒,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实行城乡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就业机制,实行适用于城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统一的劳动管理办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逐步实现进城务工的农村牧区劳动力与城镇劳动力在就业身份、岗位安排、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方面一视同仁,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在城乡间、区域间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各级政府要强化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宏观调控力度,将失业串控制在社会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创造有利于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的良好环境。
四、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运行体系。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要求,建立机制健全、运行规范、服务周到、指导有力的劳动力市场运行体系。要切实加强街道社区、苏木乡镇劳动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要加快建立全区旗县级以上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网络,为城乡劳动力就业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职业供求信息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各地要以充分开发利用、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为出发点,在城乡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市场调节供求、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新型就业模式。要彻底放开劳动力市场,打破城乡、所有制、职工身份界限,真正实现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劳动者就业凭身份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自主择业,竞争上岗。要加强就业服务体系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把推进就业服务“新三化”作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研究部署、制定方案、贯彻落实。
六、逐步建立适应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根据农牧民工的特点,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保障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和农牧民工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