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达不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48.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改制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49.对于事业单位通过机构改革兴办的服务型企业,吸纳原单位分流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服务业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价格、土地政策
50.城市社区服务业电费按照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51.经自治区及盟市批准的旅游景区的动力用电在分别计量的基础上,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2.商贸流通企业使用的大型冷藏库(国储、自治区级冷藏库或大型企业建立的50吨以上的冷藏库),执行非普工业用电价格。
53.新办物流、配送企业用地和以原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设备建设的物流配送中心,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
54.商贸流通企业对旧仓库设施进行易地新建物流配送中心的,原划拨土地由政府收回进行招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规定扣除政府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新建物流配送中心。
55.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对企业范围内尚未利用的林地、湖泊等占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6.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办公、经营场所用地,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7.社会投融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和接待服务设施,减半征收新建景区景点的土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除挂牌拍卖的土地)。
58.对金融部门以资抵贷收回的闲置房地产,在未出售之前暂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59.对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各级政府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通过优惠政策取得的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60.社会投融资建设的体育馆、体育场、体育活动中心等设施,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