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或产权所属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均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10.企业登记注册程序由原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改为受理、核准两个环节,即“一审一核”。
11.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材料齐备的,登记注册人员受理后,限时核准登记材料、核发营业执照。每个环节要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完毕,并在登记流转单上签注意见,7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结。
12.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可到属地工商所办理。
13.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事信誉较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行为的各类企业实行免检。上年第四季度登记注册的新设企业可予免检。
14.连锁经营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15.对城市公交线路采取有偿使用、公开竞拍等方式引进民间资本;对民营运输企业与国营运输企业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16.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经费资助和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
17.民办学校可受各级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同级政府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18.符合相关专业资质认证资格和条件的资产评估、质量标准与认证、工程与管理咨询、科技咨询、技术开发和推广、科技成果转让、人才、劳动力、法律和代理、代办、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属于公司制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第5条办理,属于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额不限。
19.对于各类科研院所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农牧业实用技术推广的科技人员,除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的规定外,其服务领域不受原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20.城市公交、供水、供热、污水和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利用等市政公用设施领域,允许企业以建设项目的收益权、收费权及受让后获得的经营权为质押,或以项目资产折价为抵押,申请贷款。
21.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我区进城农牧民,经申请,所在地城镇公安部门予以办理城市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