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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
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内政发[2004]48号 2004年5月3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更好地组织实施《内蒙古自治区2004—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04—2010年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第三产业发展政策。
  一、市场准入政策
  1.对具备注册资金、经营场所、人员机构等要素申请设立的企业,工商部门可先行注册登记,核发执照。除了事关人身安全、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行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前置审批手续的以外,涉及专项审批的行业或项目,允许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后向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许可手续,方便企业及时取得准入资格从事经营活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为服务业企业办理专项许可。
  2.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均可冠以“内蒙古”字样,在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
  3.除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以及涉及国计民生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工商部门按行业大类核定。
  4.在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对服务业企业不具体核定经营范围。
  5.设立公司制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下、50万元至5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首期出资额须分别达到注册资本的8%、25%和45%以上,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6.凡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并拥有2家以上的控股子公司,集团合并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可办理集团登记。
  7.个体工商户可与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合资、合作企业。鼓励外商参与我区企业的兼并重组。重组后的新企业经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可依法变更登记为外商投资企业。
  8.工商部门对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书实行备案审核制,重点对章程、合伙协议书的企业名称、投资人(合伙人)姓名或名称、注册资本(金)数额和出资方式、分期缴付数额及缴付期限等条款进行核对,其它条款以企业制定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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