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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饲料质量安全和违禁药品监测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2004年北京市饲料
质量安全和违禁药品监测工作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4]11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局(总公司):
  为加强饲料产品的质量管理,保证郊区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04〕12号)要求,现就我市2004年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和违禁药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和任务
  2004年饲料质量安全和违禁药品监测主要包括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动物源性饲料产品质量跟踪检测、“饲料/水”质量行业监督检查和“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拉网式抽查和节日突击抽查四部分内容。根据农业部下达的检测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2004年我市共计划安排监督检测饲料样品120个、动物源性饲料样品30个、养殖场饲料/水样品200个;农业部安排节日突击抽查生猪尿样300个。
  此外,农业部还将根据我市饲料和养殖产品安全监管情况,对我市的饲料企业、养殖企业(户)、屠宰场不定期进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拉网式抽查。
  二、监测工作的组织
  本次监测工作由市农委统一安排部署,市饲料监察所具体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
  各区县农委要认真做好辖区内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的组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市饲料监察所共同完成辖区内饲料和养殖企业的抽样工作。
  “瘦肉精”等违禁药品拉网式抽查和节日突击抽查工作,由农业部和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安排,市、区县应积极配合。
  三、检测机构、采样办法、复议处理和上报程序
  按照农业部的要求,我市检测样品的采集和各项常规性饲料指标的检测,由市饲料监察所负责;盐酸克伦特罗和已烯雌酚的检测由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
  本次检测采样,每个样品同时抽取三份,其中:一份留企业备份用于复议,两份由采样人员带回采样单位,其中一份用于检测,另一份备份用于复议。
  市饲料监察所要做好抽样、检测和异议处理等各项工作,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合法,并及时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被检企业。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要通知生产厂家,给企业留出足够的复议时间,并同时将检测结果上报市农委养殖业管理处。被检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饲料监察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市饲料监察所收到企业书面意见后,应在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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