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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4]10号)


七山区区县政府:
  现将《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三月一日

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是加快山区小康社会建设步伐的战略性举措,是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加强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管理,保证搬迁效果,根据《关于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实施搬迁的意见》(京政办发〔2003〕5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
  第三条 搬迁是指对生活在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等地的险村、险户,通过迁出现居住地的办法,解决其目前生产生活面临的困难和危险。
  第四条 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农户搬迁工程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以区(县)为主体,公开公正,统筹规划,尊重农民选择,多种形式,先易后难,就业为先的原则。

第二章 搬迁工程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政府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加的山区搬迁工程组织实施工作机制。负责研究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审批区(县)年度实施方案,负责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及拨付。山区搬迁工程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农委,负责协调解决搬迁工程的重大问题,监控搬迁工程进展情况,指导区(县)搬迁工程规划及方案的实施,定期检查搬迁工程进展情况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 山区采空区、泥石流易发区搬迁工程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分解落实到区(县),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搬迁工程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区(县)政府签订搬迁工程合同。区(县)政府作为搬迁工作主体,负责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制定年度搬迁工程计划及相关配套政策,解决搬迁农户户籍、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及山场土地权属等问题。区(县)政府要把搬迁工程的组织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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