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都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小城镇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要承担起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及改造工作中的责任,特别是区县建设部门在委托设计时,要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设计规范》(JGJ50-200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确保小城镇新建工程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二)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小城镇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
要加强对小城镇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质量监督,设计、施工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其它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保证无障碍设施规范、完备,形成系统的无障碍环境;加强对现有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加大检查处罚的力度,坚决杜绝在无障碍设施上重新设置障碍的现象,保证现有设施能为群众方便、安全地使用。
(三)加大对已建小城镇重点地区、重点地段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步伐。
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小城镇建设发展过程中,过去已建成的小城镇的镇区道路和建筑物大都缺少无障碍设施,小城镇政府要从本镇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制定计划,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地段的已建无障碍设施的改造步伐,对其它地段逐步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
三、加强领导和监督工作,积极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
各区县的村镇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小城镇政府,都要把无障碍设施建设作为一项任务,列入议事日程,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不断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在小城镇建设中,实事求是地做好经费预算工作,统筹规划,建管并举,把这项民心工程抓实、抓好。在小城镇无障碍设施建设过程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讲究实效,避免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浪费资金。
要加强关于小城镇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公众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意识,营造使全社会关心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社会特殊群体,关注和支持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小城镇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切实推进郊区小城镇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