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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营业场所内
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的通告
(2004年第3号)


  为方便社会公众使用厕所,本市倡导为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营业场所内设置的厕所(以下简称营业场所内厕所)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城市化管理地区的营业场所内厕所,应对社会公众开放使用。
  营业场所包括宾馆(饭店、旅馆)大堂、餐饮场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购物场所、加油加气站、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和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铁和城铁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二、为公众提供经营、服务的单位应加强厕所的维护、管理和保洁工作,保证正常开放使用,保持厕所干净、整洁、无异味,保洁标准参照《北京市二类以上公共厕所服务管理质量标准(试行)》(京政管字〔2002〕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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