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失效]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挂牌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挂牌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或将备案变为行政许可,或仍在执行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二)在法定许可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三)无法定依据,将行政审批及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未发现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已不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或发现后仍不撤消原行政许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行政征收过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一)不出示相关证件和依据实施征收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告知、送达程序的;
  (三)擅自办理征收登记,或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征收登记,或遗漏重要登记事项的;
  (四)不按规定延期或预先征收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具备征收资格实施征收的;
  (二)擅自设定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搭车收费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