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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失效]

  (四)刁难、粗暴对待行政相对人,或因言行不文明而与行政相对人发生冲突的;
  (五)在政务处理过程中,丢失或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的;
  (六)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外发文的;
  (七)违反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涉密文件资料丢失或其他机密泄露的;
  (八)未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的;
  (九)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交办工作的;
  (十)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集体领导制度,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的;
  (四)决策失误,盲目上项目或引进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委托或授权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单位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或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贿受贿,接受礼金的;
  (二)利用职权或工作上的便利,为自己、配偶、子女或请托人谋取利益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因主观过失,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安定的重大事件的。

第三章 行政许可过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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