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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条例(2004修正)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体育考试成绩应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安排1次课间操,每天应保证1小时上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应组织住校生早操。
  学校应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开展多种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业余体育训练,选拔和集中训练有体育特长的学生,为社会体育培养骨干,为竞技体育储备人才。
  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应建立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师资培养和培训纳入计划,体育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有计划地设体育教育专业(班)。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计划设置体育教师编制,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组织选招运动员和组建运动队实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应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运动队,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有条件的项目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各单项体育协会逐步实行运动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川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省级体育比赛和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承办运动会的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市、州、县综合运动会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
  省、市、州、县单项体育竞赛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地单项体育协会共同管理。
  各部门、各行业举办体育竞赛,由各部门、各行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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