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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条例(2004修正)

四川省体育条例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条例〉的决定》修正,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
  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及其他各类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体育社会化、产业化。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各类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负责统筹规划体育事业和领导、协调、监督体育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体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同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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