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在城镇内进行畜禽交易或者专门从事畜禽屠宰的,应当在规定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街道、树坑、绿篱、花坛、草坪、雨水井、沟渠、河道、街道两侧和桥头、林地等处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不按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的;
(三)踩踏绿地、攀折花草树木的;
(四)在主要街道建筑物临街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五)在街道、绿地、广场、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的;
(六)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在规定的场所进行畜禽交易或者屠宰畜禽的;
(二)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四)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五)在主要街道上清洗车辆的;
(六)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的;
(八)在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占道摆放商品店外经营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以上50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