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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9日

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关。
  前款所称工作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部门管理的机构。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根据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调整为主、集中管理、依法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者增减。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的行政机构和编制管理工作,省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机构及编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机构编制工作部门进行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不得占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上级行政机构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行政机构和编制的管理工作,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听取意见建议,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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