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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发展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互保式担保机构。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直接到资本市场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上市条件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中介与服务机构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提供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扶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创造、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参加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评选。
  各级人民政府对获得名牌产品和著名、驰名商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及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
  第三十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与高新技术产业的生产、经营、开发,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科技人员需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者科研奖项评定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家予以评审。
  第三十一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报考或者评审手续,并对通过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时颁发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吸收外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经营者及外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入托,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设收费项目。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办理事项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予以公示;有条件的,可以在网络上部门不得拒绝。
  第三十四条 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征收税款。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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