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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于2003年10月12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3月24日

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是指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人控股企业),港、澳、台商和外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保障体系和非公有制经济统计调查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竞争环境。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受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工商业联合会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依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服务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当做好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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