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级财政预算的部分调整和本级财政决算;
(五)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事业发展的重大改革措施;
(六)涉及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城市总体规划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的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八)确定全市性节日、纪念日和市标、市树、市花等标志;
(九)与国外缔结友好城市,授予或者撤销荣誉市民等荣誉称号;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也可以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本级财政预算超收部分及预算外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二)国民经济建设布局、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情况;
(三)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后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教育、卫生、扶贫、救灾和地方病防治等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有财政和国债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的立项、建设情况;
(六)对环境和资源有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情况;
(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利用计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情况;
(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管理情况;
(九)名胜古迹保护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市辖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情况;
(十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和变动情况;
(十二)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违法案件及处理情况;
(十四)市人大常委会督办的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